澳大利亚大多数雇员的雇佣条件及条款受行业规范管理,包括 现代劳资裁定协议与企业协议。
一,现代劳资裁定协议
始于 2010 年 1 月 1 日的新现代劳资裁定协议取代了之前的劳资制度。虽然之前的制度内包含多种劳资关系(联邦劳资裁定 协议按雇主区分而保留州裁定协议的理论协议(NAPSAs)按职业区分),现代劳资裁定协议的类别则少得多,按行业或职业区分。
现已引进了约 120 种现代劳资裁定协议,涵盖的行业与职业较 之前更广。一般而言,某些职业是排除在现代劳资裁定协议范 围外的(但也并不绝对),譬如高管、持牌律师、会计师与人力 资源专家。即使在现代劳资裁定协议范围内的雇员,若收到并 同意了书面的年薪保证书,且其年薪超过了高收入门槛(2014 财年为每年 129,300 澳元,随物价指数逐年调整),则该雇员 可取得豁免。
现代劳资裁定协议在全国就业标准规定的法定权利之外规定了 最低时薪与权利,包括加班费与罚金,补贴,假期附加工资, 养老金,咨询程序,代表与争议解决,以及遣散/离职费。
此外,现代劳资裁定协议也必须包括灵活性条款,其允许雇主 与雇员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对个人安排进行协商,灵活运用现代 劳资裁定协议以满足其个人需要。
二,企业协议
如上所述,公平工作法也引进了“真诚交涉”原则(good faith bargaining)以及对企业协议内容与批准的新要求,包,括:
1)引进 BOOT 测试,将拟议的企业协议条款与现代劳资裁定 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对比;
2)移除“禁止内容”的概念,(例如反歧视条款,旷工处罚 条款以及向工会成员提供支持的条款)。企业协议必须不 含任何“非法条款”,包括歧视条款与不良条款。不良条 款是允许可能违反新的“常规保护措施”要求的行为或要 求支付交涉服务费;
3)纳入“灵活性条款”,该条款允许对雇员个人作出某些安 排(例如灵活工作时间或兼职工作安排),规定了在有员 工代表在场的情况下(如雇员这样选择)就可能对雇员造 成严重影响的工作场所重大变化征询雇员意见的义务。
现代劳资裁定协议规定了在全国就业标准(NES)规定的法定 权利外的最低权利,譬如加班费与罚金,补贴,假期附加工资, 养老金,咨询程序,代表与争议解决,以及遣散/离职费。此外,现代劳资裁定协议也必须包括灵活性条款,其允许雇主与 雇员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对个人安排进行协商,灵活运用现代劳 资裁定协议允许的部分内容以满足其个人需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