竞争与消费法(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) “2010 年(联邦)竞争与消费法”(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(Cth))(CCA)作为一套联邦法规:
1,包括了对消费者的一系列权利和赔偿:
– 购买有缺陷的商品或服务;或
– 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方面受到误导
2,保护消费者免受公司的侵害
竞争与消费法禁止公司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从事:
1,误导或欺骗、或可能导致误导或欺骗的行为。竞争与消费 法还特别指出一些涉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行为,即凡从 事贸易或商业活动以及与商品或服务供应有关的公司,一 旦作出此类行为即构成违法;
2,在任何情况下的不合理行为。法庭可能会考虑一系列的因 素来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合理,如相关各方的议价能力。
此外,竞争与消费法规定了澳大利亚消费者法(ACL)(注: 后者以附录形式列于竞争与消费法内)。后者要求在对消费者 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合同中必须包含一系列的条件和担保。担保 包括:
1,供应商对出售的商品有适当的权利;
2,商品与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描述完全一致;
3,该商品具备可销售的品质;
4,商品和服务合理的符合消费者(默示或明示)告知供应商 的目的;及
5,通过样品出售的商品,商品需与样品一致。
任何删除、限制或更改担保的企图都是无效的。然而,如果提 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寻常购买以供个人、民用或家庭使用或 消费的类型,供应商的责任可限于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具体规定 的范围。
在某些情况下,供应商和消费者还可以向有缺陷产品的制造商 和进口商提出索赔要求。
澳大利亚消费者法还规定了某些行业的特定标准、产品安全及 信息标准,产品供应商必须予以遵守。政府也具备特定权利来 保护公众不受危险商品的侵害,这些权利包括对公众发出警告 并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。
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,取决于诉由,不同诉讼的限制期限大 相径庭。
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条款及各州法规中关于所含条件与担保的任 何规定,若与 1980 年 4 月 10 日在奥地利维也纳所签订的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(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)存在不一致之处,以联 合国公约为准。
目前,澳大利亚的常规消费者法包含超过 10 套独立法规,涵 盖大体上相同的标的,包括两部国家法,分别为澳大利亚消费 者法与 2001 年(联邦)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法 (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Act 2001 (Cth))的消费者条款,以及多套州与领地法,这些法规 涵盖公平交易、消费者保护以及商品销售相关的法律。
法规包括:
1,一部关于消费者保护与公平交易的单一全国性法律,基于 现行贸易惯例法中的消费者条款
2,全国性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
3,全国性的产品安全监察制度
4,规定了澳大利亚消费法
5,未来的改革将吸取现有州和领地法律的最佳实践经验,为,加强法律的实际运用而设计